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今天上午針對六件酒後 駕車的案 件進行判決,其中2件有肇事的判有罪,一罰金 ,一徒刑,但罕見的是有4件均判無罪,法官 在無罪判決書中質疑檢警以法務部會議所訂的酒精濃度零點五五毫克即移送法辦的標準,法 官鄭堤升認為,檢警只提供零點五五毫克的數據,沒有其他資料,無法證明被告朱姓男子等 人不能安全駕駛,因此判決4人無罪。
鄭堤升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曾經當庭要被告 飲酒,測試被告的酒精濃度,以判定被告是否能安全駕駛。鄭堤升表示,警檢移送的標準欠 缺法律依據,逾越該標準, 不當然等於不能安全駕駛,身為審判者,他不 能草率判處人民罪刑,但他的判決也不在鼓勵 酒後駕車,或縱容酒後駕車,目的在突顯法條 所定的要件,對法院認定事實的困難,及立法 的草率。喝酒後,酒精會影響人們的視覺、判斷應變能力與反應的時間。鄭堤升認為,刑法第185條之三,條文本身並 未規定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或規定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足生他人生命身體危險之虞者 處何種刑度,法院不能僅以所謂超過零點五五 毫克的標準草率判決。而各人生理結構、內在 體質都有不同,對酒精之作用各有差異,有人 千杯不醉,有人一杯即倒,刑法185之三的條 文對法院已產生重大困擾。
在四件無罪判決中,朱姓男子所涉之案可謂 代表,朱姓男子在今年6月19日在基隆路KTV和 友人飲酒唱歌,凌晨騎機車行經台北市松隆路 時為警臨檢查獲,經酒精測試得酒精濃度每公 升為1點05毫克,而依刑法185條之3酒後駕車致 不能安全駕駛送辦。
法官當庭要被告飲用二大瓶啤酒,第一次得 濃度是每公升零點二六毫克,約半個小時測得 的是零點二二毫克,都未超過法務部定的標準 ,較其餘同時審理的被告要低,且未有任何不 適,可以答辯,對法院設計的8個簡答題,也都 能回答3分之2以上,可證他在被警查獲時,沒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在被查獲時不能安全駕駛 。
以上資料摘自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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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就物理觀點,試擬一個處理方式。直接測量駕駛者的反應!
以尺做測量總不能懷疑刻度不正確吧!
若要質疑由警察放手時並無法注意不公平,
難道開車遇到狀況時會有人先打大哥大通知駕駛員嗎?
通常一般人大約會讓尺掉落15-20公分,
若尺落下距離少於25公分則沒事,
若達30公分則處罰 6000元。若達 40公分則 ...
當尺開始掉下時,光線會將訊號傳達到人眼睛。
(以光速傳遞,此段時間可忽略不計)
視神經接收到訊號後會傳送到腦部,
經過腦部判斷在傳送指令給手指頭動作。
以上是個人的判斷時間 T1。
其實還有另一項的時間延遲:
在於手指頭接收到訊號後,到真正握住所需要的時間。
因為手指頭原本是靜止的,若要握住尺則手指頭需要開始運動。
也就是手指頭由最初動量(質量與速度的相乘積)為零,
到有某一定的動量。
若想更快抓住尺則手指頭末速度需更大(也就是更大的動量)。
而在很短的時間內有動量的變化,也就是需要有更大的作用力。
換另一個說法:要在更短時間內抓住尺,則手指頭的末速度需更大。
則相同時間內所需要的加速度越大,也就是需要越大作用力。
但是手指的筋骨所能提供的功率有限,
總不至於抓到尺後,手指頭都發生骨折吧!
也就是手指頭抓尺所需的時間有最小值。如何測量呢?
不妨試著讓食指與拇指盡快的來回運動20-30次,
測量總時間後便可換算出一次所需的時間
T2。
由真正抓到尺所落下距離,可以換算出
個人判斷時間加上手指頭運動所需要總時間
T。
測出總時間 T 後扣除
T2
更可得到個人的判斷時間
T1。
由不同的 T1 與 T2 的時間可以製訂一套 酒後駕車評量的標準。
這樣的測試方法,只要簡單的尺(若為更公平也可製作簡易測試架)。
這樣的方法比現在警方用的酒精測試器如何呢?
不知道你認為如何呢?或許你會提出更好的點子呢!
下次請喜歡喝酒的人,尚未喝酒前抓一下尺,測量其反應時間。
喝酒後再抓一次!比較看看是否有差別!
如果沒有尺就拿筆或其他類似的物品。量一量便知道!
想利用java 動畫程式 測一下你的反應時間 嗎?
反應時間與是否會發生車禍 以及車禍嚴重性 的 java 物理動畫。
或者可以將本網站的相關動畫製作成掌上型電動玩具,
讓駕駛人下車後玩一下,由成績決定是否受罰!如何呢?
這樣的作法,是否會成為善用科技的世界頭條新聞呢!
歡迎批評指教! 電子郵件請按 hwang@phy03.phy.ntnu.edu.tw
作者: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物理系黃福坤
最後修訂時間: 10/13/98 15:05:28